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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问答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2023-04-10

 

 
新安法问答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历经2009年、2014年和2021年三次修订。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体制、基本原则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是诸多安全生产工作的源头。

安全生产法的明确性不断强化,浮于文字的解读已无法满足普法需求;只强调法律责任划分,法的目的和意义就难以呈现。因此,普法和法律解读既要关照普遍关注的责任问题,又要完整阐释条款含义、注意事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

“安全应急产业资讯”将筛选一系列新安法实用问答及案例,通过学法,让相关单在生产经营上获得更大的确定性,助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

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或者对安全事项审查、验收时收取费用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是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这一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1)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2)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需要说明的是,构成这些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的上述行为。如果离开这个前提条件,不能构成这些违法行为。这一点需要予以正确理解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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