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新安法问答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何应对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2023-03-27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历经2009年、2014年和2021年三次修订。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体制、基本原则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是诸多安全生产工作的源头。
安全生产法的明确性不断强化,浮于文字的解读已无法满足普法需求;只强调法律责任划分,法的目的和意义就难以呈现。因此,普法和法律解读既要关照普遍关注的责任问题,又要完整阐释条款含义、注意事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
“安全应急产业资讯”将筛选一系列新安法实用问答及案例,通过学法,让相关单在生产经营上获得更大的确定性,助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
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何应对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答: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事故报告和抢救的要求。
(1)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包括有关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应当在第一时间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有任何拖延,以便本单位负责人能及时组织抢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报告事故、组织抢救等责任。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重要职责之一。因此,接到事故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以免影响及时组织更有力的抢救工作。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为将来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确定事故责任制造障碍。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实生活中,一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的负责人,为了逃避责任,隐瞒事故、破坏事故现场、毀灭有关证据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同时,这些规定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是相街接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规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出台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也对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作了明确的规定。
出 品:北京朗泰华科技发展中心
(咨询培训∣装备集成∣国际会展)
网 址:www.ESindustry.com.cn
www.isee-cefe-interschutz.com
微 博:安全应急产业资源网
头条号:朗泰华科技
抖音号:朗泰华科技
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安全应急产业资讯
微信号:safeworker (转载申请∣入群交流)